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五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正宇,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科刑诉(2014)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正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阿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正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孟正宇在其家中产生父亲不是自己生父的念头与其父亲孟兆祥发生争执,孟正宇用啤酒瓶将孟兆祥头部打伤,在孟兆祥倒地后将其拖拽至自家仓房内,又用镐把、二齿子、铁棒等工具击打孟兆祥头部,致孟兆祥当场死亡。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孟正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孟正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孟正宇在其家中产生父亲不是自己生父的念头与其父亲孟兆祥发生争执,孟正宇用啤酒瓶将孟兆祥头部打伤,在孟兆祥倒地后将其拖拽至自家仓房内,又用镐把、二齿子、铁棒等工具击打孟兆祥头部,致孟兆祥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孟兆祥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作用于头部致脑组织多发挫裂,两侧大脑半球蛛网膜下广泛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孟正宇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孟正宇作案凶器及所穿衣物的照片
3、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笔录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22日8点左右,我当时和我丈夫孟兆祥在我这屋呆着,孟正宇手里拎着一个啤酒瓶子站在我这屋的门口对我说:“我今天要杀了你。”我就给我儿子孟正宇跪下了,说:“我是你亲妈呀,你杀我干啥?”我儿子孟正宇说:“起来,你是谁妈呀?”我丈夫孟兆祥说:“我是你亲爸呀。”我儿子孟正宇说:“什么亲爸后爸的。”我丈夫孟兆祥一看这样的情况,就把我推出去了,说:“你快走。”然后我就往出跑,我儿子孟正宇就在后面追我,孟正宇追到门外葡萄架那就回去了,我跑到大门外听了一会儿,没听见什么动静,我就去西面一家的院里躲起来了。不一会儿,我看见我儿媳妇秦某某也跑出来了,和我说:“孟正宇和我爸撕扒起来了。”我就告诉她赶快去找侯亮(侯某某),然后秦某某就去找侯亮(侯某某)了。不一会侯亮就来了,我也没敢回去。后来我二姑娘孟艳秋也来了,警察就来了,警察把我儿子孟正宇带走以后我才回家。我二姑娘孟艳秋进院把下屋门开开以后,我看见我丈夫头朝西侧卧在下屋里门口处,脑袋上都是血,已经不行了。我儿子和他爸爸关系挺好的,我儿子也挺孝顺的,就是最近不知道怎么的有些反常,孟正宇大前天晚上没在家住,前天早晨回家后就睡觉了。昨天下午三点多钟他起来了,起来后就在家里闹,谁也拦不住,后来他在家拿把斧子就跑出去了,晚上8点多他回家了,回家后他又睡觉了。
6、证人侯某某的证言:今天早上(2014年6月22日)我舅妈秦某某来我家找我。我当走到我老舅(孟正宇)家大门外,看见大门在里面反锁着呢,我看见我老舅手里拿着二齿子在下屋门口站着呢,下屋门关着呢,他看见我和我说:“给你妈找来。”我说:“我打电话了。”他说:“这个让我撂倒了,就剩一口气了。”他说完后就开开下屋门,拿二齿子就往里墩了两下,然后他拿二齿子把门支上了,然后我就走了。后来我妈和我姐姐孙境阳也过来了,我拦着没有让他们往里来,直到警察来以后把我老舅带走后才进的院。
7、证人秦某某的证言:今天上午7点多钟我正在屋里睡觉呢,我老公公孟兆祥进屋叫我起来找我老婆婆李某某,我就起来了,我起来后见到我丈夫孟正宇手里拿个啤酒瓶子,我就向他要啤酒瓶子,他就向后躲。后来让我老公公把啤酒瓶子从他手里抢下去了,然后我老公公让我出去找我老婆婆,我就出去了。我就去孟艳秋家,当时孟艳秋的儿子侯某某在家呢,我问侯某某,他姥姥在没在他家。侯某某说没在,我就和侯某某说:“你去你姥家看看,你老舅好像挺激动的。”侯某某听我说完后就骑摩托车去了。然后我就往家走,等我走到家前边道上时碰见侯某某了,他说:“你别进去了。”我就再没进去,不一会派出所就来了,然后就把我丈夫孟正宇带走了;
8、被告人孟正宇的供述:2014年6月22日8点多钟起来的,当时家里有我父亲孟兆祥、母亲李某某、妻子秦某某,我父母在东屋,我和我媳妇在西屋。我起来后产生幻觉,看我父亲孟兆祥不像是我父亲,我就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想吓唬他。我父亲看我起来拿个啤酒瓶子冲他去,他就把我母亲整走了,接着我父亲又喊的我妻子秦某某,让秦某某也跑出去了,我就朝我父亲打了一下,当时啤酒瓶子碎了,我的手也扎出血了。之后我和我父亲就从屋里到院里,我在窗户上捡起一块砖,朝我父亲头部打了两下,把我父亲打趴下了,我随手又把门边上的镐拿起来继续打我父亲头部几下。然后我又用二齿子打我父亲头部几下,接着我就把我父亲弄到下屋去了(具体是怎么弄进去的我不记得了),后来又用铁钎子(铁棒)打我父亲头部,打了几下我也不记得了。打完后我就从院子里出去上大门外,把铁钎子扔门口了,之后我打的110报警,不一会警察就来了,就把我带走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孟正宇无异议,证据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正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孟正宇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正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波
审 判 员  林世萍
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云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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