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五法执字第116-2号
申请执行人穆德福,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五常市。
被执行人汪子刚,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
本院在执行穆德福申请执行汪子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洪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剑  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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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