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五法执字第252-3号
申请执行人崔占胜,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苏利伟,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
本院在执行崔占胜申请执行苏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洪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剑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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