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五刑初字第408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42年10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月红,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科刑诉(2014)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五常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时,为发泄情绪,用拐杖将信访办主任赵某某办公室内的笔记本电脑、办公桌桌面砸坏;2、2014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五常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时,为发泄情绪,用拐杖将信访大厅的门玻璃砸碎。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辩解。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不再犯罪,王某某现年七十二周岁,身患多种疾病,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是长期上访人,在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仍多次闹访。2013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五常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时,为发泄情绪,无故谩骂信访办主任赵某某及工作人员,并用拐杖欲击打赵某某,被他人拉开后,王某某用拐杖将信访办主任赵某某办公桌上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922元)、办公桌桌面(价值450元)砸坏;2014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五常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时,为发泄情绪,谩骂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并推动桌子将信访办主任赵某某、工作人员池某某挤到墙角,用花盆砸到赵某某肩部,用拐杖将池某某胳膊划伤,并将信访大厅的门玻璃(价值50元)砸碎。
201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五常市五常镇政府广场处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被毁财物照片;
音频及视频资料;
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2013年11月22日5点10分左右,刚要下班就听见赵某某主任办公室有人在骂人,我听见就去赵主任办公室了,看见王某某在赵主任办公桌前站着,嘴里骂着脏话,说要打死赵主任,我跟同事李某某就劝他,结果王某某就拿着拐棍冲我们来了,我跟李某某就往后退了一步,这时王某某拿着拐棍回头朝赵主任的办公桌砸去,王某某连续砸了六七下,还把赵主任的笔记本电脑砸掉在地上,并且还谩骂赵主任,我这时就报警了,王某某看见我报警就走了;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11月22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办公室接待一伙农民工,这时候听到对门赵主任屋内上访人王某某在谩骂赵主任,我就去赵主任办公室了,王某某举着拐棍要打赵主任,我上前跟同事崔某某一起拽他,并对其进行劝阻,结果王某某拿着拐棍冲我们就来了,我们往后退了一步,王某某又接着骂,并且用拐棍的手柄砸赵主任的桌子,接着又砸桌上的电脑,并把电脑推到地上,还把桌子上的文件弄的一地都是,之后我们就报警了,王某某也离开了;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3年11月22日下午5点多,我在办公室内接待王某某上访,王某某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对我进行谩骂,并说要用手中的拐棍打死我,然后就举起手中的拐棍要过来打我,我同事拦着他没让他过来,然后他就用手中的拐棍把我办公桌上的笔记本电脑推到地上,并用拐棍砸我的笔记本电脑,给砸坏了。2014年7月8日下午4点多,我和同事池某某在信访办会议室内和几个上访人员说事呢,这时候王某某进到屋里要找崔市长,我说今天不是崔市长接待日,让王某某到了接待日再过来,然后他就十分激动,要拿着手里的拐棍过来打我,池某某在我面前当着,王某某用拐棍把他胳膊划伤了,然后王某某把会议室的桌子推过来把我和池某某挤到墙角并拿起花盆向我砸过来,砸在我肩膀上了,王某某扔了两个花盆,这时我就顺着墙边走出会议室了,王某某也骂着追出来,被我的同事拦在门口了,王某某就用手中的拐棍向会议室门上面的玻璃一挥,把玻璃砸碎了;
证人池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8日下午4点多,我和赵某某主任正在五常市信访办接待会议室接待上访人员。这时候有人踹门,我去开门然后王某某就进来了并开口大骂说要找崔市长,赵主任说崔市长7月10日是接待日,我们正忙着呢,你先等一会,一会接待你。然后王某某就骂脏话执意要见崔市长,说完就猛推了一下桌子,用桌子将我跟赵主任挤到墙角并他拿起桌子上的木质花盆砸到赵主任的身上,紧接着又拿起一个花盆向赵主任头部砸去,还要拿拐棍打人,这时我就把桌子拽开上前拦着,赵主任借机走出了接待室,王某某就在后面进行追打,我就上前阻拦他并被他划伤了胳膊,后来王某某就在信访办到处找赵主任并破口大骂,找了半天也没找到,王某某就到信访接待室举起拐棍把接待室门上的玻璃砸碎了一块;
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2013年11月22日下午5点左右,我到信访办取钱,他们让我写保证书,我说上次我没写,这次我也不写,赵某某说我,我就生气了,拿着拐棍把她的笔记本电脑打在地上,用拐棍把桌子扎出窟窿了;2014年7月8日我为了泄愤,把信访办玻璃砸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证据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无故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年岁较大且多病建议判处缓刑,本院认为王某某多次到政府机关闹访,任意损毁财物,无故殴打、谩骂工作人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政府机关办公秩序,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闹访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行为,判处缓刑不能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波
审++判++员++林世萍
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云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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