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五法执字第1051号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沃野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录,经理。
被执行人贾洪山,住五常市长山乡。
本院在执行五常市沃野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力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延  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五常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