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五法执字第808号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元林,理事长。
被执行人孙华春、王金成、李小龙,住五常市长山乡六家村小二坪屯。
本院在执行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华春、王金成、李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栾兴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鄂 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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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