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五法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元林,理事长。
被执行人关胜武、刘立军、刘彦华、关玉国、刘立国。
本院在执行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胜武、刘立军、刘彦华、关玉国、刘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商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继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延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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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