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五行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被执行人清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五常市。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水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12226号五常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令,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常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清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宪君
审 判 员  高 芳
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妍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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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人民法院